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1.违法行为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