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的

1.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的动物;

2.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使用《宠物临床急需使用的人用药品目录》内的人用药品;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5.未造成危害后果;

6.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六十二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