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1.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