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1.违法行为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恢复原状。

3.法律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