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1.违法行为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
初次违法;
2.
及时改正;
3.
恢复原状。
3.法律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