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1.违法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未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开展诊疗且未出现动物诊疗事故或者未开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