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初次违法;
2.未公示的从业人员无违法诊疗活动;
3.及时改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