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1.违法行为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

2.用于繁育的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或者按照国家二级保护的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用于繁育的动物为人工繁育个体,来源合法且数量少于4/尾;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已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7.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