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1.违法行为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繁育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

2.用于繁育的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且数量小于8/尾;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5.已将繁育出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6.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