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1.违法行为

未取得专用标识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当事人仅为个人或家庭而购买,没有购买野外捕获(捞)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以营利、食用或制作动物制品为目的,且如实提供涉案动物的购买来源信息;

2.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涉案水生动物数量不超过2//尾,且总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4.初次违法;

5.已将购买的动物交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单位;

6.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