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

4.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件;

5.初次违法;

6.及时改正;

7.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