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属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哺乳类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
4.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
5.初次违法;
6.及时改正;
7.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