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个/只/头/尾/件;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