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用于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教育等活动;

2.涉案动物为非哺乳类水生野生动物;

3.涉案动物及其制品总数量不超过6////件;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