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的

1.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2.不予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初次违法;

2.未影响跨区作业正常开展,跨区作业相关方未受到损失,未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及时改正。

3.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