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假、劣种子的
1.履行了查验义务;
2.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3.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