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假、劣种子的

1.违法行为

经营假、劣种子的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履行了查验义务;

2.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3.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4.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