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劣兽药的
1.履行了查验义务;
2.具有相关进、销台账;
3.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4.危害后果轻微。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