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药的
1.产品用于宠物,不用于食用动物;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