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1.由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并、重组等原因,造成使用单位与标志持有者不一致;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