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1.违法行为

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2.减轻行政处罚条件(需同时具备)

1.当事人已提交(续展)申报材料或超期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半年以内;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5.实施主体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