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买卖、出租水产养殖证的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