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管理预收资金
1.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未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管理预收资金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