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违法行为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