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明示汽车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服务政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1.违法行为

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明示汽车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服务政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