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

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不予处罚条件

在限期内改正的。

3.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4.实施主体

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