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的。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