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经营者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1.违法行为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经营者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立案调查前已经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