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1.违法行为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2.不予处罚条件

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看护下进入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游戏机进行游艺娱乐,违法行为轻微,立案调查前已经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