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1.违法行为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2.不予处罚条件

未接纳未成年人,未造成严重扰民等不良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