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违法行为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4.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