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1.违法行为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2.不予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四)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4.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