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不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首次检查发现未建立上述制度,违法行为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