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时将自查情况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市(县)以及吴江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