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违法行为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未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4.法 律 依 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5.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