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
【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