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