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