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1.违法行为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该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元,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