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未妥善保存经营资料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该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或经调查未保存合同、资料数量少于10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