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违法行为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旅游合同虽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但基本明确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所载内容;或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的内容不多于两项,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4.法 律 依 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5.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