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1.违法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获得经济利益

2.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侵害,危害后果轻微苏州市文广旅系统,且非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4.法 律 依 据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5.实施主体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