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演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各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