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