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1.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

3.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4.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