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未校验不超过1个月

3.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4.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