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

3.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的。

4.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