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违法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损坏

3.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