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1.违法行为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2.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自实验室开展工作起未标示级别标志不超过1个月

3.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4.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