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差值不超过1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