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规定条件;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不超过3人,或者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但逾期不超过1个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