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如实将科室分布示意图、医务人员照片公示于明显位置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佩带统一的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低档(权重<30%)执行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科室分布示意图、收费标准、医务人员照片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的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