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适用条件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低档(权重<30%)执行

4.法 律 依 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5.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