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2.适用条件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低档(权重<30%)执行

4.法 律 依 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5.实施主体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