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1.违法行为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2.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经营活动时间较短;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3.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实施主体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